在廈門民辦培訓機構怎么開動
在廈門民辦培訓機構怎么開動
名為《廈門市湖里區(qū)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暫行規(guī)定》,由湖里區(qū)教育局、區(qū)民政局、區(qū)發(fā)改局聯(lián)合出臺,針對的是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jīng)費舉辦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例如語言類、藝術類、文化輔導類等培訓。
《規(guī)定》最嚴格的是規(guī)范了辦學場所,要求必須是具有正規(guī)手續(xù)的商用建筑(比如寫字樓或商場,不能設在民房或商品房內(nèi)),且辦學場所建筑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冠名“培訓學校”的辦學場所要求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
其次,如果是租賃的房子,租期不得少于3年。以學齡前幼兒及自閉癥等特殊教育兒童為招生對象的民辦培訓機構校舍樓層不得超過3層,以中小學生為招生對象的民辦培訓機構校舍樓層不得超過5層,以16周歲以上為招生對象的民辦培訓機構校舍樓層不得超過8層。招生對象有交叉者應按不同年齡段設于相應樓層中。
據(jù)介紹,在《規(guī)定》出臺前舉辦的培訓機構,如果辦學條件達不到相應標準,應在2年內(nèi)達到本規(guī)定的設置標準。
在命名上
應冠名為“廈門市湖里區(qū)××××(“字號”、“行業(yè)”)培訓學校(中心)”。名稱中不能使用“中華”、“中國”、“全國”、“福建”、“海西”、“海峽”、“國際”等字樣。
在宣傳上
不得以各類培訓成績與義務教育入學掛鉤為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舉辦與入學掛鉤的培訓班,不得超出批準的業(yè)務范圍開展學科培訓,不得有上新課、趕進度等加重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
在收費上
按學年進行收費的清退規(guī)定:
1
繳費后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
2
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
3
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
4
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關鍵詞:廈門民辦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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