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區(qū)發(fā)布重要通知,事關校外培訓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翔安區(qū)校外培訓機構2021年秋季疫情防控工作,根據《廈門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防控組關于認真做好學校秋季開學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廈指防控組〔2021〕25號)和《廈門市教育局應對疫情工作指揮部轉發(fā)廈門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防控組關于認真做好學校秋季開學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廈教辦〔2021〕55號)的要求,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
逐步有序復課
根據廈指防控組〔2021〕25號和廈教辦〔2021〕55號文件有關“全域低風險滿14天”等要求,8月28日起,逐步有序恢復學校(培訓機構)正常教育教學、集體活動和線下培訓等。8月27日以前,各校外培訓機構仍要按照《廈門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2021〕第1號通告要求,暫停線下培訓活動。
● 嚴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嚴格執(zhí)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 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機構或個人,不得從事學科類培訓,一經發(fā)現,立即責令關停,機構和舉辦者納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 任何機構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2
細化復課方案
針對全國疫情多點散發(fā)情況,校外培訓機構要提前謀劃,細化實化復課方案,按照“一校一案”因校施策,完善入校方案和應急預案。校外培訓機構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應急預案和演練落實不到位,達不到我市疫情防控要求的,不能復課。
3
落細健康管理
(一)校外培訓機構要嚴格執(zhí)行“日報告”“零報告”制度,做好全體師生員工健康動態(tài)跟蹤檔案。近14天內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有國內中高風險地區(qū)所在城市旅居史的,要第一時間向所在校外培訓機構和居住地社區(qū)(村)報告,并配合落實好防控措施。未按規(guī)定報告的,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二)對來自國內中高風險地區(qū)所在城市的師生員工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中高風險地區(qū)入(返)廈人員健康管理的通知》(廈應對疫情指揮部綜〔2021〕060號)實施健康管理。
4
組織應急演練
校外培訓機構要在秋季學期開學前組織開展各項防控方案和預案培訓,讓師生員工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提高防控意識和應對能力。要與衛(wèi)健部門加強溝通協調,組建應急工作隊伍,組織開展全員、全過程、全要素應急演練,把做好應急演練作為開學、開園的必要條件。要制定發(fā)熱病人處置、全員核酸檢測、疫苗接種異常反應、群體性心因性反應等場景應急演練腳本,開展桌面推演或實景演練,確保出現突發(fā)情況能及時有效處置。
5
開展愛衛(wèi)運動
校外培訓機構要全方位、多層次宣傳普及秋季傳染病防治知識,堅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風、少聚集、一米線”等良好個人衛(wèi)生習慣。開學前開展一次全覆蓋、無死角的校園衛(wèi)生消殺,做好教室、辦公室、食堂、場館、宿舍等重點場所衛(wèi)生清理,強化關鍵環(huán)節(jié)衛(wèi)生監(jiān)測,提供充足的洗手設施和消毒用品,保障校園飲用水安全。
6
組織應急演練推進核酸檢測
校外培訓機構所有教職員工(含食堂、保潔、保安、宿管等后勤服務人員)要應檢盡檢,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健康綠碼等,方可入校。涉及學前教育的校外培訓機構教職員工每月進行一次核酸檢測,涉及中小學的校外培訓機構教職員工每兩個月進行一次核酸檢測。
7
落實疫苗接種
校外培訓機構要加大疫苗接種組織宣傳,教職工要做到應種盡種。
開學在即
規(guī)范培訓服務行為及
強化常態(tài)運營監(jiān)管
也是落實“雙減”工作情況的重要一環(huán)
圖片
1
規(guī)范收費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要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關于“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的收費規(guī)定,嚴禁以“優(yōu)惠”、“促銷”等名義開展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課程銷售活動。
2
從嚴制定條款政策
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示、接受監(jiān)督。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前應詳細了解合同內容,對于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家長應及時提出質疑,拒絕簽訂明確退費條件及程序。防范資金風險,預防“機構卷款跑路”、“家長退費無門”。
3
加強廣告管控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qū)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刊登、播發(fā)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yè)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fā)布或變相發(fā)布廣告。
翔安區(qū)校外培訓機構規(guī)范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8月20日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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