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哪些學生可以享受照顧錄取資格?
01
照顧對象
(一)下列考生享有加3分照顧分的政策
1.本人或其父(母)獲設區(qū)市及以上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
2.戶籍在我市的歸僑青年和歸僑子女、臺灣省籍(含金門、馬祖)、少數民族考生,持臺灣身份證件的考生;
3.根據廈委組[2017]115號文件,未享受過人才子女就學照顧政策的第一類高層次人才的子女。
(二)下列考生享有加12分照顧分的政策
1.作戰(zhàn)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含一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駐邊遠艱苦地區(qū)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2.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現役軍人子女;
3.烈士子女;
4.因公犧牲的軍人、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5.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的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6.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現役軍人或在職消防救援人員(英雄模范)的子女。
(三)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的政策
1.現役軍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2.有獨立生活和學習能力的殘疾考生。
(四)照顧對象僅限應屆生
考生若同時享有多項加分或同等優(yōu)先錄取政策項目的,在錄取時按其中最優(yōu)惠的一項錄取照顧政策執(zhí)行。
02
辦理流程
符合各類照顧錄取政策的考生須于5月15日前將《登記表》(報名點領取)和有關證明材料交給報名點學校審核,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軍人子女、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的照顧錄取辦理,按照對應的相關省級機關有關通知執(zhí)行。
考生照顧錄取資格的辦理時間于5月18日-22日進行,相關材料均須由報名點加蓋“原件復印”印章和學校公章,由報名點安排人員前往相關部門集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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